可能因為「思想」有點虛無飄渺,不易觸摸,經濟學者對知識資產應否受到保護這個話題比其他資產的保護更有興趣。紛爭歷久不息,要把所有的不同觀點寫下來會是洋洋巨著,不值得的。今天塵埃略定,回顧一下,大概的觀點分歧倒可說說。
有四個不同的看法──我自己的是第五個。其一起自邊沁(J. Bentham, 1795)、薩依(J.B. Say, 1803)、密爾(J.S. Mill, 1848)與克拉克(J.B. Clark, 1907)。這四君子認為以發明專利法律來保護知識資產是必需的。其二來自陶西格(W. Taussig, 1915)與庇古(A.C. Pigou, 1920)。這兩位認為發明專利的保護是多餘的。其三是普朗特(A. Plant, 1934)與巴澤爾(Y. Barzel, 1968)。這兩位認為沒有發明專利比有的好。其四是阿羅(K. Arrow, 1962)。基於霍特林(H. Hotelling, 1938)與薩繆爾森(P.A. Samuelson, 1954)的理論,阿羅認為發明專利雖然重要,但比不上政府直接投資鼓勵發明研究。阿羅與巴澤爾還健在,是今天的人,我把他們的「專利」思想留在第三與第五節討論。這裡要指出的,是我對發明專利的研究止於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那是三十五年前。我知道後來有不少其他經濟學者問津這題材,但沒有跟進。當年走自己的路,有幾位助手,考查的法律文件及發明的租用合約無數,而此路也,走的沒有其他人。
無中生有之見
先談上述的第一組吧。邊沁說知識沒有保護不會有發明。他認為發明專利制度的成本是零。薩依支持這看法,說發明專利不會影響社會的其他經濟事項。密爾說發明專利有成本,但甚微。到克拉克,「無中生有」的觀點就說得清楚了。他說:「如果一件物品因為有發明專利的保護而出現──沒有這保護不會出現──發明者的專利不會損害任何人,但他自己得益。」
這裡有些嚴重的問題。就算保護發明的成本真的是零,我們要保護哪些發明才對呢?從一端看,太陽之下沒新事──所有發明都是舊知識再組合。從另一端看,同樣知識的不同組合或不同用途都是新思想。在實踐上,大自然規律的發現是不能註冊專利的──邊沁可能不同意。另一方面,在美國,一件沒有專利的產品的不同用途可能獲得專利,例如某化學藥物用作殺某種野草曾經獲得發明專利的保護。
就算一項發明是沒有疑問地可以獲得專利,其保護範圍應該多廣呢?應該保護多久呢?什麼才算是發明呢?眾人皆說輪子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但輪子是一個小孩子也可以想出來的玩意。要是輪子受到發明專利的永久保護,人類的進步會有一個大難關要過。發明的界定是非常複雜的問題,邊沁等四君子不應該沒有想清楚就武斷。至於發明專利的年期規限,西方一般是十七年。為何十七年只有天曉得,而不同種類的發明應否有不同年期的保護,三十多年前資助研究的基金要求分析,但我和幾位助手參考了無數文件也交白卷。
自發沒有成本之見
轉談陶西格與庇古的看法,他們認為發明專利毫無用處,因為發明是某些人的天生自發本質。陶西格說:
「有一件事是明確的:從事發明的那種人會順從他們天生的無可抗拒的衝動。他們自小就開始設計與實驗,而只要有生命活力他們會繼續這樣做。對這些人來說,大增財富或終身貧困皆不會影響他們的發明意圖。」
庇古同意陶西格的看法,但他把發明的收入帶到他專長的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有分離的話題上去。他認為雖然發明主要來自人類自發的本能,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會明顯地增加發明的意圖,但專利的保護會減少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分離,也會導致發明被用到較有價值的用途上去。
作為大師,庇古的推理邏輯歷來不可靠。如果把他說的闡釋為發明專利鼓勵使用,那麼發明既然自發地出現了,任何使用費的收取都會壓制使用。如果把他說的闡釋為發明專利會鼓勵價值較高的使用,那麼他是忘記了發明是共用品,任何使用費的收取會壓制有價值的使用。沒有專利,不收費,多人可以共用,使用者當然包括產品價值較高的了。
嚴格來說,自發性的發明是指沒有成本的發明,其分析因而不在經濟學的選擇理論的範圍內。從科學方法的角度衡量,我們不要管發明究竟是不是自發。作分析我們大可武斷地否決這種發明,把成本加進去然後推出可以驗證的假說。
發明真的是自發的嗎?一個經濟學者會無端端地想出相對論嗎?愛因斯坦可以想出科斯定律嗎?機會不是零,但一個學者走自己學問的路,永遠希望一腳踏中些什麼。說發明可以是意外的收穫我同意,但為爭取這意外出現的機會投資成本一般高昂。陶西格與庇古不是很久以前的人。他們寫作時期美國的偉大發明家愛迪生如日方中,他們怎會不知道愛氏凡事講錢,僱用員工刻薄,任何懷疑外人盜用愛氏必訴之於法,以致有後人估計愛氏有好些官司付出的費用高於有關的發明的收入。陶西格與庇古也應該知道,僱用發明研究專材的市場合約在發明專利法律存在之前早就出現了。
科斯的老師激烈反對
跟着而來的在發明專利上大花筆墨的普朗特是科斯的老師。普氏是我知道的經濟學者中反對發明專利最激烈的人。他的反對有幾方面,讓我分點說吧。
首先,普朗特不同意薩依與克拉克說的發明主要是自發的。他認為自發性的發明存在,但在比例上很小。他認為發明有成本,所以市場有價對鼓勵發明重要。在這個我認為是正確的觀點上,普氏的結論──沒有發明專利的保護比有這保護對經濟有利──不容易明白。
普氏的出發點是發明專利的產權跟其他資源的產權不同。他寫道:
「發明專利與版權的保護,在性質上與其他資產的保護是不同的。前者不是資源缺乏帶來的效果,而是由成文法律刻意地創造出來的缺乏。其他資源會因為有產權的保護而轉向較有價值的用途,但發明專利與版權只是創造了缺乏,增加了產品的收入,但這些缺乏沒有保護是不會出現的。」
這觀點當然錯。一塊荒山野嶺之地不值錢,有人花巨資開採,找到了金礦,是創造了缺乏嗎?一塊荒地無人問津,有人投資改為農地,政府因而授予地權是創造了缺乏嗎?缺乏的可不是還沒有被發現的金礦,或是那些無人問津的荒地,而是那些找尋金礦或開墾荒地需要的投資。
我在本章第一節提到,讀書識字的那種知識投資,其成本是那些有了知識的人的保護。好比一個學子花了金錢及時間學好英文,他的收入增加了,其他學子要競爭也要花類同的成本,所以成本是知識的保護。這裡的問題是某些知識投資可能帶來一些有市場價值的新產品,公開了,外人可以一見就免費地抄襲,害得原先的知識投資者血本無歸,或起碼大幅地減少了該新產品的收入。這新產品應該受到發明專利的保護嗎?
發明專利是歧視性質
普朗特可沒有錯得那麼淺。他認為好些可以註冊專利的發明是沒有專利的保護也會被發明的。他同意有些發明研究成本高,也要花長時日,但認為這些屬少數,所以一個有一般性保護的發明專利制度是說不通的。這裡普氏的困難,是天下從來沒有一個一般性的發明專利制度!
無可置疑,人類的好些發明是沒有專利保護的。普朗特認為這些發明屬大多數可能起自不同的發明往往有很不相同的投資回報率。有些有專利保護的發明,其回報率高得離奇,但投資成本卻微不足道。問題是,在市場競爭下,考慮到風險或訊息費用,不同的研究投資的預期回報率應該大致相若。好比在賭場下賭注,可以發達也可以輸身家,但不同的賭注在市場競爭下其預期的回報率應該大致相等。投資永遠是賭博,研究發明的風險大,一項「幸運」的高回報命中可能要算進無數的失敗嘗試甚至無數失敗者加起來的高成本。有人發達,有人破產,但在市場競爭下研究發明的回報率會與其他投資大致相同──研究的風險較大只會增加一點風險回報。
發明專利的保護不可能是一般性的。牛頓的三大定律不會受到專利的保護。普朗特用上「可以註冊專利的發明」(patentable inventions)這一詞,是說發明專利有歧視性。大致上這是今天的發明專利制度,只是這歧視的準則常有爭議,也屢有變動。如果交易費用是零,我們可以設計一套準則而使普氏之見全盤錯了。批評或衡量一個發明專利制度但沒有提出保護發明的歧視準則,基本上是沒有內容的空泛言論。
只有一個獎金是難題
普朗特提出的最後一個反對發明專利的重點,是這專利帶來壟斷。不單是傳統詛咒壟斷的看法。他指出多個研究者為了爭取某專利而投資,但勝出的最終只有一個,其他多個失敗者的投資是全部浪費了。這個無數競爭者只一個獎金會否帶來浪費的話題是難題,我的好友巴澤爾一九六八年發表的有名文章說會有浪費。巴兄認為只有一個獎金,發明的競爭者會爭先恐後,在時間上搶先的成本過高,違反了經濟效率。我不同意,但要到本章第五節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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